芜湖隔热条设备 开发商用“大美乐比萨”“沪下阿姨”招商,侵权吗?

2025-12-21 01:28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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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治日报芜湖隔热条设备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称,在广西桂林街头发现一家名为“大美乐披萨”的门店,其LOGO与知名比萨品牌“达美乐”高度相似,仅在原LOGO上多了一个点。记者搜索发现,该“大美乐比萨”已被多个地图软件收录。

12月1日,楼盘销售中心工作人员回应称,该门头并非真实营业门店,而是用于招商宣传的展示道具;达美乐官方客服明确,目前桂林暂无已营业门店,相关情况已记录并将上报。

记者搜索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多地皆有出现。据媒体此前报道,广东广州番禺区一条街道边,有一排“山寨广告位”。广告位上分别写着“沪下阿姨”“冰雪蜜城”“塔乐汀”等多个具有高识别度但非正规品牌的广告牌芜湖隔热条设备,但广告牌下方门店仍是毛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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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开发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进行招商宣传,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治日报》律师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作出业解读。

1、开发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进行招商宣传,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芜湖隔热条设备,即便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商标侵权角度看,根据商标法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用权。开发商在招商招牌中使用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及LOGO,既符“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又因宣传场景与品牌所属品类高度关联,易让公众误以为二者存在授权作等关联,明显侵犯了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用权。

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七条明确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开发商此举本质是借助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误导潜在商户认为招商项目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进而吸引入驻,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即便商铺未实际营业,开发商挂山寨招牌招商芜湖隔热条设备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可能面临哪些行政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塑料挤出机设备开发商挂山寨招牌招商,旨在向潜在商户或公众传递其招商项目包含知名品牌的错误信息,从而吸引其签约或公众关注。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九条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即便商铺未实际营业,但开发商已通过该虚假招牌进行了商业宣传,足以误导招商对象。同时,广告法二十八条指出,广告若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便构成虚假广告。

此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十四条均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宣传需真实法,禁止虚假广告宣传,开发商的行为亦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郝雅欣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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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玉婷 朱婵婵 刘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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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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